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1號

原告
丁○○
被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巫震時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97年5 月30日以97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已於97年6 月1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原告並未提出抗告,已於97年6 月23日確定(97年6 月22日為星期日),亦有該案卷宗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