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郭政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及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壹萬陸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