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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月光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饗晏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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