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月光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饗晏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