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核心運動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7,062,768元,應繳裁判費70,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69,9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