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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執行異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林秀滿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代理人
唐家哲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燿愿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㈡字第45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8年7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更㈤字第66號網路查詢下載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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