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林秀滿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典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家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燿愿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㈡字第45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8年7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更㈤字第66號網路查詢下載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