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
- 被告宏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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