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之1( 被 告 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一 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 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一千元, 應補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