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被告
- 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一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 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一千元, 應補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