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富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禾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明益律師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 扣除已繳一千元, 應補繳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