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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告
富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禾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 扣除已繳一千元, 應補繳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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