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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盈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盈資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 (見本院96年度促字第39003號卷支付命令聲請狀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起訴狀(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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