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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間簽訂G-3300 GPS專用模組產品開發設計暨供應合約書,惟被告於締約後有違約情事,故依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依前開合約書第19條之約定,兩造已約定因該合約涉訟時,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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