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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原告
宜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居德、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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