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宜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居德、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