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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玖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叄萬零叁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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