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