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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陶亞琴

  • 當事人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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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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