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戶)
- 被上訴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人別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 ㈡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甲○○」。 ㈢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人別欄另應增列「被上訴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