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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宗隆
被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被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
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被告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銓泰
被告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4日以裁定命在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頁)。經查該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確定而終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清償借款事件卷宗(原審案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核閱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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