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隆
- 被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 被告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希江
- 被告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 被告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綺帆
- 被告
-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銓泰
- 被告
-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崑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4日以裁定命在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頁)。經查該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確定而終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清償借款事件卷宗(原審案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核閱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