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0 分鐘讀完 全文 6,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被告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昌公司)營業所及被告甲○○、乙○○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第48 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36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義昌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義昌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8月20 日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與原告(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約定,對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於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債務範圍內,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義昌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合計6,727,500 元,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義昌公司就前開借款僅繳息至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即未再依約繳款,依前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尚結欠本金6,727,500 元,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全部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義昌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即撥款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應即視同自認,是以,足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 273條第1 項所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借款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 元)┌──┬─────┬──────┬───┬────┬──────┐│編號│ 借款金額 │ 起迄日 │利率 │還款金額│ 欠款餘額 │├──┼─────┼──────┼───┼────┼──────┤│ 1 │1,440,000 │自97.01.11起│5.16% │ 0 │ 1,440,000 ││ │ │至97.06.11止│ │ │ │├──┼─────┼──────┼───┼────┼──────┤│ 2 │ 360,000 │自97.01.11起│5.16% │ 0 │ 360,000 ││ │ │至97.06.11止│ │ │ │├──┼─────┼──────┼───┼────┼──────┤│ 3 │1,288,000 │自97.01.15起│5.16% │ 0 │ 1,288,000 ││ │ │至97.06.15止│ │ │ │├──┼─────┼──────┼───┼────┼──────┤│ 4 │ 322,000 │自97.01.15起│5.16% │ 0 │ 322,000 ││ │ │至97.06.15止│ │ │ │├──┼─────┼──────┼───┼────┼──────┤│ 5 │ 920,000 │自97.01.15起│5.16% │ 0 │ 920,000 ││ │ │至97.06.15止│ │ │ │├──┼─────┼──────┼───┼────┼──────┤│ 6 │ 230,000 │自97.01.15起│5.16% │ 0 │ 230,000 ││ │ │至97.06.15止│ │ │ │├──┼─────┼──────┼───┼────┼──────┤│ 7 │ 936,000 │自97.01.21起│5.16% │ 0 │ 936,000 ││ │ │至97.06.21止│ │ │ │├──┼─────┼──────┼───┼────┼──────┤│ 8 │ 234,000 │自97.01.21起│5.16% │ 0 │ 234,000 ││ │ │至97.06.21止│ │ │ │├──┼─────┼──────┼───┼────┼──────┤│ 9 │ 598,500 │自97.02.19起│5.16% │ 0 │ 598,500 ││ │ │至97.07.19止│ │ │ │├──┼─────┼──────┼───┼────┼──────┤│ 10 │ 399,000 │自97.02.19起│5.16% │ 0 │ 399,000 ││ │ │至97.07.19止│ │ │ │├──┼─────┼──────┴───┼────┼──────┤│合計│6,727,500 │ │ 0 │ 6,727,500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 元)┌──┬─────┬──────┬───┬────────────────┐│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及利率 │├──┼─────┼──────┼───┼────────────────┤│ │ │ │ │自97.04.1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1 │1,440,000 │自97.03.12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1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2 │ 360,000 │自97.03.12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3 │1,288,000 │自97.03.16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4 │ 322,000 │自97.03.16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5 │ 920,000 │自97.03.16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6 │ 230,000 │自97.03.16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7 │ 936,000 │自97.03.22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8 │ 234,000 │自97.03.22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9 │ 598,500 │自97.03.20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97.04.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10 │ 399,000 │自97.03.20起│5.16%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6,727,500 │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7,627元 │ │├───────┼───────┴──────────┤│合 計│ 67,627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