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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告
躍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荷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陳思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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