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 上訴人
- 躍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荷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555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躍恩有限公司(下稱躍恩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壹仟零捌拾元;上訴人荷大有限公司(下稱荷大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則上訴人躍恩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上訴人荷大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