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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松鈞李家慧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訴人
躍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荷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555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躍恩有限公司(下稱躍恩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壹仟零捌拾元;上訴人荷大有限公司(下稱荷大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則上訴人躍恩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上訴人荷大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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