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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被告
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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