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經律師
- 被告
- 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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