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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薛中興高偉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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