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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戊 ○
被告
壬○○

      辛○○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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