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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原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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