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 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蕙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