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 原告
- 遠銀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邵瑞蕙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彩綾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今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對其進行詐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辛○○、己○○、丙○○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審理中,被告辛○○、己○○、丙○○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