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原告
遠銀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邵瑞蕙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庚○○
被告
辛○○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被告
今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對其進行詐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辛○○、己○○、丙○○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審理中,被告辛○○、己○○、丙○○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