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上訴人
東陵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複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字第75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