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陳鯨文即陳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2,863,974 元,然未繳足裁判費7,839,942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