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丁○○○
- 乙○○
- 陳鯨文即陳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2,863,974元,然未繳足裁判費7,839,942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