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戊○○、甲○○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應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陸角,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德南,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劉燈成,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祐慶公司)於民國96年1 月17日邀同其餘被告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及借據,約定對於祐慶公司現在及將來在原告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採購國際物資以美金(下同)200,000元為額度,自96年1月17日起至96年12月18日止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復約定如被告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原告墊付金額按原告通知遠期信用狀外幣利率,原告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核算新臺幣放款利率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10% ,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遲延利息20% 加付違約金。另均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即一切費用為原告代立約人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 (二)被告祐慶公司根據上開契約陸續向原告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3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經原告開180天遠期信用狀,且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信用狀項下貨物均經原告通知被告祐慶公司分別提貨訖。 (三)詎前項開狀墊款到期後未獲清償,依被告等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規定,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9,419.6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丙○○、乙○○既為被告祐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據處理紀錄單、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申請書、授信約定書 等件為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六、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291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合 計 61,54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董美妙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1.22│ │自96.11.22起至清償日止│ │1 │ 57,024元 │起至清償│ 8.45%│,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6.12.20│ │自96.10.23起至清償日止│ │2 │ 80,805.6元 │起至清償│ 8.2%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6.11.06│ │自96.11.06起至清償日止│ │3 │ 61,590元 │起至清償│ 7.95%│,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美金) ┌─┬────┬────────┬───┬─────┬─────┬────┬──────┐ │編│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開狀金│存入保證金│短期放款金│信用狀有│受益人名稱 │ │號│ │ │額 │金額 │額 │效日期 │ │ ├─┼────┼────────┼───┼─────┼─────┼────┼──────┤ │1 │96.11.19│7ALLH000000-0000│63,360│6,336元 │57,024元 │96.12.14│HEALTHY RICH│ │ │ │ │ │ │ │ │INTRNATIONAL│ │ │ │ │ │ │ │ │TRADING │ │ │ │ │ │ │ │ │LIMITED. │ ├─┼────┼────────┼───┼─────┼─────┼────┼──────┤ │2 │96.10.15│7ALLH000000-0000│89,784│8,978.4元 │80,805.6元│96.11.15│GREAT │ │ │ │ │ │ │ │ │TREASURE │ │ │ │ │ │ │ │ │INDUSTRIAL │ │ │ │ │ │ │ │ │LIMITED. │ ├─┼────┼────────┼───┼─────┼─────┼────┼──────┤ │3 │96.10.31│7ALLH000000-0000│68,830│7,240元 │61,590元 │96.12.03│GREAT │ │ │ │ │ │ │ │ │TREASURE │ │ │ │ │ │ │ │ │INDUSTRIAL │ │ │ │ │ │ │ │ │LIMITED.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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