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戊○○、甲○○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應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附表一欄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董美妙 附表: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0.22│ │自96.10.22起至清償日止│ │2 │ 80,805.6元 │起至清償│ 8.2%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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