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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應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附表一欄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董美妙 附表: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0.22│ │自96.10.22起至清償日止│ │2 │ 80,805.6元 │起至清償│ 8.2%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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