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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現應為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附表一欄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0.22│      │自96.10.22起至清償日止│
│2 │ 80,805.6元 │起至清償│ 8.2%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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