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9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揚威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揚威石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5號4A2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 段230號10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