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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林宏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慶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5,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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