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林宏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慶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5,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