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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9條及保證書第4條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總行址設臺北市○○區○○路8號,為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此經本院查明無訛,該合併及更名登記自不影響其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發機械公司)於90年7月20日邀同被告告丁○○、甲○○、戊○○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030萬元,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翔發機械公司於95年7月21日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還款查詢表、牌告利率變動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未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訴訟第280條第1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之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 權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息 期 間 及 利 率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利率10%計算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一 │3,189,279元 │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5.363 │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
│ 二 │2,500,000元 │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5.363 │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
│ 三 │5,670,000元 │95年6月27日起至清 │5.363 │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四 │6,835,844元 │95年6月27日起至清 │5.363 │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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