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餐飲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原 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餐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