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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9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9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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