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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8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告
何正卿
被告
王榮哲
被告
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前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文昌
法定代理人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從事內線交易,致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投資人受有損害,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民國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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