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 被告
- 何正卿
- 被告
- 王榮哲
- 被告
- 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前五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昌
- 法定代理人
- 前八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帆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從事內線交易,致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投資人受有損害,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民國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