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黃呈熹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何正卿、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梁家樺律師 陳譓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何正卿 王榮哲 被 告 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文昌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從事內線交易,致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投資人受有損害,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民國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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