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林進運即承億工業社
- 代理人
- 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0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大菱鋼鐵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30日│68,250元 │WA0000000 ││ │司 陳銘華 │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