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瑋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10月16│ 7,325元 │0000000 │ │ │司 梁立省 │行 │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