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19號
- 聲請人
- 瑋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10月16│ 7,325元 │0000000 ││ │司 梁立省 │行 │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