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1月21日及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6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 │96年10月1日 │KL0000000 │ ││ │甲○○ │基隆路分行 │ │ │ │ │├──┼─────────┼────────┼─────────┼───────────┼────────┼───┤│002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 │96年11月1日 │KL0000000 │ ││ │甲○○ │基隆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