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06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貝思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06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 備 考 │├───┼─────────┼─────────┼─────┼─────┼────────┼────────┤│01 │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6年11月20│PT0000000 │42,000元 │ ││ │公司 蔡榮一 │路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