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 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6月10日 │37,364元 │XA0000000 ││ │司 李美惠 │限公司民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