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0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