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仲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林良助│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6年12月31日│33,800元 │W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