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星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5月23日、9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77 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海鷗國際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881元 │97年2月20日 │HQ0000000 │4個月 ││ │司 │營業部 │ │ │ │ │├──┼─────────┼────────┼───────┼──────┼─────┼──────┤│002 │海鷗國際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7,616元 │97年1月2日 │HQ0000000 │3個月 ││ │司 │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