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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30號

聲請人
群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四三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四三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30號│├─┬────┬─────┬────┬─────┬────┤│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號│ │ │ │(新臺幣)│ │├─┼────┼─────┼────┼─────┼────┤│01│成昌包裝│彰化商業銀│96.08.31│伍萬壹仟陸│CI ││ │材料企業│行雙園分行│ │佰零柒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黃禮銘 │ │ │ │ │├─┼────┼─────┼────┼─────┼────┤│02│大恭化學│第一商業銀│96.09.10│貳拾伍萬捌│AA ││ │工業股份│行松山分行│ │仟貳佰柒拾│0000000 ││ │有限公司│ │ │伍元 │ ││ │鄧加惠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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