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晨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晨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高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96年12月27日│20,832元 │A0000000│ │ │司 │義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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