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82號
- 聲請人
- 青延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82號│├──┬─────────┬────────┬──────┬─────────┬─────┤│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嘉成製衣工業股份有│土地銀行復興分行│97年1月20日 │85,022元 │DC0000000 ││ │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