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施勝隆即佑鑫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12月22日│790,956元 │AN0000000 │ │ │限公司 衣治凡 │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