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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66號

聲請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6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備 考 │├───┼─────────┼─────────┼──────┼─────┼────────┼────────┤│01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慶豐商業銀行忠孝分│96年3月26日 │CF0000000 │48,260元 │ ││ │限公司 鮑德安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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