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新疆廣告有限公司 │稻江商業銀行永吉分│97年1月31日 │26,000元 │HW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