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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聲請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新疆廣告有限公司 │稻江商業銀行永吉分│97年1月31日 │26,000元 │HW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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