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 聲請人
-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新疆廣告有限公司 │稻江商業銀行永吉分│97年1月31日 │26,000元 │HW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