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貝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備考│├──┼─────────┼─────────┼───────────┼─────────┼────────┼──┤│00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7年1月16日 │1,130,568元 │AU0000000 │ ││ │行 │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