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王國全即捷瑜商行 │華泰銀行永吉分行 │97年1月8日 │255,520元 │AB0000000 │ │ └──┴─────────┴─────────┴───────────┴─────────┴────────┴──┘